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具體而言,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生效日期,即在發布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明確規定的自公佈或發布日起自第三日生效。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法規的生效日期是公佈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然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的規定,特定的法規可以有特定的施行日期,並且可以通過命令進行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1條的生效日期是從發布日起。它不是特別的法規,因此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一般原則,從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這樣設定是為了確保法規的安定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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