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主任秘書承局長及副局長之命,協調處理局務。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3–15共 3 條
本局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各組、室處理業務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應由主任秘書協調處理;必要時,陳局長或副局長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該組、室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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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15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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