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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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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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5 條強調了採購人員在辦理採購過程中應該具備的準則和標準。根據這條規定,採購人員需要努力確保所發現的事實真實可信,並且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維護機關和廠商的權益。此外,採購人員在處理過程中需要仔細查察並平衡機關和廠商的利益,以確保公正和公信力。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倫理法等相關法規。這些法規都有關於採購過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倫理標準的規定。例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當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處分時,應該在進行利益衡量並選擇最少影響人民利益的方法時,注意平衡各方的權益。此外,採購法第101條規定了廠商違反採購法規定的情形,包括偽造文件、擅自減省工料、延誤履約等,這些情形都可能對採購過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解釋,採購人員在辦理採購過程中應該確保所發現的事實真實可信,並且平衡機關和廠商之間的權益。這樣才能確保採購過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 認事用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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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