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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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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2. 2.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召開檢討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彙報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的狀況給主管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了解各地的採購申訴審議和履約爭議調解情況。 2.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檢討會,討論採購申訴審議和履約爭議調解業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檢討和改進採購申訴審議和履約爭議調解的相關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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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