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彙報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的狀況給主管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了解各地的採購申訴審議和履約爭議調解情況。 2.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檢討會,討論採購申訴審議和履約爭議調解業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檢討和改進採購申訴審議和履約爭議調解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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