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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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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就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曾為該採購之承辦或監辦人員。 三、曾參與該事件之異議處理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2. 2.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在涉及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時,需要遵守以下情況進行迴避: 1. 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 曾為該採購的承辦或監辦人員。 3. 曾參與該事件的異議處理。 4. 本人或配偶與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5. 其他情形足以認定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如果前述人員未執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

  • 同財共居名詞
  • 異議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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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就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