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在涉及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時,需要遵守以下情況進行迴避: 1. 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 曾為該採購的承辦或監辦人員。 3. 曾參與該事件的異議處理。 4. 本人或配偶與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5. 其他情形足以認定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如果前述人員未執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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