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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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小組就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其稽核監督重點事項如下: 一、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組成、出席會議情形。 二、審查基準。 三、訂有底價者,其底價之訂定。 四、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五、評審過程,有無經逐項討論程序及評審紀錄。 六、評審結果之決定、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無明顯差異及其處理。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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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10 條的內容,稽核小組在進行採購評選時,需重點稽核監督以下事項: 1. 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組成和出席會議情形。 2. 審查評選的基準。 3. 如果有訂有底價,需審查其底價的訂定。 4. 審查工作小組的初審意見。 5. 審查評審過程,是否依據逐項討論程序進行評審,以及評審紀錄的存在。 6. 審查評審結果的決定,並確認不同委員之間的評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以及如何處理這些差異情况。 7. 審查其他由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的事項。 這些重點稽核監督事項旨在確保採購評選的透明度、公正性以及符合相關規範。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91.02.06 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108 條明確規定機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並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其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以上兩個法規與稽核小組對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組成和出席會議情形的要求相關。 此外,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10 條的第 5 項要求審查評審過程是否有逐項討論程序和評審紀錄。在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和第 95 條修正中,對於庭審紀錄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因此,這些法規與稽核小組對評審過程的要求相關。 最後,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10 條的第 7 項要求審查其他由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的事項。儘管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但可以推斷,這些事項可能包括其他法律和規定中規定的相關業務和程序。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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