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廠商在電子投標時使用特定的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然而,機關不得以這些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影響投標文件的讀取、辨識或使用。換句話說,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該對廠商的競爭造成限制。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廠商在電子投標過程中的彈性,讓他們能夠使用自己熟悉且方便的格式進行投標,同時確保機關可以有效讀取和處理這些投標文件。 這個規定的參考來源可以是《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身,具體來說是第10條第1項的內容。例如,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在電子投標時必須以PDF檔案格式提交投標文件,但這個檔案格式不應該影響機關對投標文件的讀取和處理。同樣地,如果機關要求廠商在電子投標前先列印投標文件,機關不應該因為列印格式的不同而拒絕廠商的投標。 簡而言之,這個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廠商在電子投標過程中的彈性,並且保證廠商無論使用何種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都能受到公平對待且競爭能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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