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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拒絕。
  2.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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