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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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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另以其他形式投標之項目。 二、廠商應併提供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內容之其他形式文件;如有不同,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 三、決標後,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以書面文件簽約。以書面文件簽約者,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11條的規定,機關允許廠商進行電子投標,廠商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以電子方式簽署投標文件,或者在決標之後在期限內使用書面文件辦理簽署合約手續。根據第2項的規定,書面文件的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如果兩者不一致,則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 可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cpami.gov.tw/eauct/eauct1/eauct11.aspx)找到該文件。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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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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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另以其他形式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