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另以其他形式投標之項目。 二、廠商應併提供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內容之其他形式文件;如有不同,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 三、決標後,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以書面文件簽約。以書面文件簽約者,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以電子投標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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