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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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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2. 2.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3. 3.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投標: 一、書面投標。 二、電子投標。 三、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機關可以利用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來進行招標文件的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不需要另外準備書面文件。 2.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進行領標(電子領標)或投標(電子投標)時,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明確註明。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雖然有關招標文件的內容、格式、交付方式等的規定,但並未提及電子採購的細節。因此,該法條沒有直接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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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機關允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