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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2.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標)者,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3.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投標: 一、書面投標。 二、電子投標。 三、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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