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機關可以利用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來進行招標文件的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不需要另外準備書面文件。 2.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進行領標(電子領標)或投標(電子投標)時,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明確註明。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雖然有關招標文件的內容、格式、交付方式等的規定,但並未提及電子採購的細節。因此,該法條沒有直接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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