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電子投標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視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2條,廠商作為電子投標者,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必須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這個規定強制要求廠商使用指定的資訊系統進行投標文件的傳輸,以確保電子投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比方說,如果一個廠商希望在某個政府採購案中進行電子投標,他們必須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相關的投標文件透過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進行傳輸。廠商可以使用主管機關提供的網絡平台,登入該平台後,按照指示上傳相應的投標文件,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主管機關會在投標截止期限後對收到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和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