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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參與電子採購,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為之。
  2. 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應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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