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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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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後再行傳輸電子招標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2. 2.個別採購案因特殊情形,致電子採購作無法正常進行時,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8條,當機關辦理電子採購時,若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某種原因暫停服務,則應依下列處理規定進行: 一、在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應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電子招標文件的傳送。 二、在領標階段,廠商可以依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領標,或者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電子領標。機關可以根據受影響的個案情況,公告延長標期等措施。 三、在報價投標階段,廠商可以依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投標,或者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電子投標。機關可以根據受影響的個案情況,公告延長標期等措施。 四、在開標階段,機關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開標,或者延期開標。但若確知沒有電子投標文件,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回答的依據是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的第18條內容。該項條文明確提到了在資訊系統暫停服務時的處理規定,包括招標階段、領標階段、報價投標階段和開標階段的相應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投標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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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