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8條,當機關辦理電子採購時,若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某種原因暫停服務,則應依下列處理規定進行: 一、在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應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電子招標文件的傳送。 二、在領標階段,廠商可以依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領標,或者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電子領標。機關可以根據受影響的個案情況,公告延長標期等措施。 三、在報價投標階段,廠商可以依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投標,或者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電子投標。機關可以根據受影響的個案情況,公告延長標期等措施。 四、在開標階段,機關應待系統恢復後再進行開標,或者延期開標。但若確知沒有電子投標文件,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回答的依據是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的第18條內容。該項條文明確提到了在資訊系統暫停服務時的處理規定,包括招標階段、領標階段、報價投標階段和開標階段的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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