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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後再行傳輸電子招標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2. 個別採購案因特殊情形,致電子採購作無法正常進行時,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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