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7

快速跳轉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7條,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可以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與廠商之間的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等作業。這表示機關可以利用電子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網站平台或電子招標系統等,來進行相關的溝通和文件交流,提高效率並節省時間和成本。 參考資料可以是《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身,該辦法是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14年12月30日公告的,所以以最新版本為準。範例可以是實際的電子採購案件,例如機關使用電子郵件通知廠商有關招標文件修改的訊息,或是使用電子招標平台進行廠商報價比價和協商等作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