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7條,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可以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與廠商之間的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等作業。這表示機關可以利用電子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網站平台或電子招標系統等,來進行相關的溝通和文件交流,提高效率並節省時間和成本。 參考資料可以是《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身,該辦法是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14年12月30日公告的,所以以最新版本為準。範例可以是實際的電子採購案件,例如機關使用電子郵件通知廠商有關招標文件修改的訊息,或是使用電子招標平台進行廠商報價比價和協商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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