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6條,首先提到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可以使用文字或圖形檔處理,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直接使用文字或圖形檔時,可以使用掃描電子文件代替。其次,如果電子投標文件中包含有掃描文件,機關有權要求廠商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資料來源:行政院政府採購網 (https://www.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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