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機關允許廠商使用電子方式進行投標,包括電子開標和電子決標。 2. 電子開標和電子決標可以免去公開進行,機關也可以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此外,監辦單位可以選擇以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監辦。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和第13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機關在採購過程中可以透過電子方式進行開標和決標,並且可以免去公開和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的步驟,以提高便利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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