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使用數位金鑰加簽及驗簽,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五、數位簽章:指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條的定義,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中使用到的詞彙定義如下: 1. 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這意味著政府機構在進行政府採購時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其他類型的卡片來支付採購款項。 2. 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這表示在電子採購過程中,各種文件、憑證可以以電子形式存在,具有數位簽章驗證的效力,可以作為收付款項、招標、決標等相關文件的證明。 3. 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這意味著投標廠商可以透過銀行提供的電子簽章和簽證,簽發電子押標金保證書作為投標時所需的文件。 4. 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這表示投標廠商可以透過銀行提供的電子簽章和簽證,簽發電子保證金保證書作為招標時所需的文件。 根據以上定義,政府機構在進行採購時可以選擇使用政府採購卡來支付款項,各種文件和憑證可以以電子形式存在並具有數位簽章驗證的效力,投標廠商可以透過發行的電子押標金保證書和電子保證金保證書來提供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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