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使用數位金鑰加簽及驗簽,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五、數位簽章:指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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