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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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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章者,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機關及廠商在進行電子採購時,若需進行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應使用電子簽章。這意味著在電子採購過程中,為了確保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應使用電子簽章作為驗證手段。電子簽章可以提供類似於實體簽名或蓋章的效力,以確保採購文件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機關在進行電子採購時需要簽署一份合約,依照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章作為簽署文件的方式。透過使用電子簽章,可以確保合約的有效性並防止不當修改或偽造文檔的情況發生。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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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數位簽章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