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機關及廠商在進行電子採購時,若需進行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應使用電子簽章。這意味著在電子採購過程中,為了確保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應使用電子簽章作為驗證手段。電子簽章可以提供類似於實體簽名或蓋章的效力,以確保採購文件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機關在進行電子採購時需要簽署一份合約,依照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章作為簽署文件的方式。透過使用電子簽章,可以確保合約的有效性並防止不當修改或偽造文檔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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