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的契約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的樣式。 根據資料所述,政府採購卡是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因此在契約中應該明確規定政府採購卡的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根據資料所述,政府採購卡可以用來支付外幣,因此應該明確規定計算外幣匯率的方式,以確保支付的準確性和公平性。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契約中應該明確規定如何處理帳款疑義的情況,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根據資料所述,政府採購卡的遺失、毀損等情況應該明確規定掛失、補發或換發的程序,並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根據資料所述,政府採購卡不可以用來預借現金或融資,因此在契約中應該明確禁止這種行為。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根據資料所述,政府採購卡的授信額度是由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的申請和信用調查來確定的,因此在契約中應該明確指明授信額度的相關規定。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根據資料所述,持卡人在辦理公務採購時使用政府採購卡的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因此在契約中應該明確規定這一點。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契約中應該明確規定機關免除付款責任的情況,以保障機關的權益。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除了上述事項外,還可能根據主管機關的認定,明確規定其他事項,這些事項需要依據具體的法規和相關政策來決定。 總結來說,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的契約應該詳細載明上述九項事項,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和契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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