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