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根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1條,政府採購卡的持卡人負有保管責任,該持卡人的資格若被取消,機關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同時,原持卡人需在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的期限內辦理結報。可參考的相關資料是《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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