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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