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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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