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規,我們可以解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 23 條如下: 1. 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政府採購卡持卡人在使用權限範圍內可以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採購價金。這意味著政府機關進行採購時,持卡人可以使用政府採購卡來支付相應的款項。 2. 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當持卡人收到發卡機構的對帳單後,應當將相關的採購文件合併在一起,然後在憑證上標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的字句,然後進行結報程序。這表示持卡人需要將相關的採購文件與對帳單整合在一起,並在憑證上明確標明是使用政府採購卡進行支付。 3. 第 23 條第 3 款規定,當文件經過機關主(會)計單位的覆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的核准後,可以進行付款程序。這意味著採購文件需要經過機關主計單位的審核並獲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的核准後,才能進行付款程序。 請注意,本回答僅依據我們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與實際法律解釋可能有所差異。建議您參考正式的法律資料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更確切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