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價金。
- 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樣後辦理結報。
- 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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