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覈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當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時,應根據專案管理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況來計算服務費用。可以選擇的計費方式包括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以及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在計算服務費用時,應參考一般收費情況並議定實際費用。如果需要核實其他支付費用,應在合約中明確規定項目和費用範圍。如果合約沒有規定,則不得進行其他支付。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017年2月修正)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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