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覈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覈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