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機關在進行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的評選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進行決標。首先,如果招標文件已經明確訂定了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那麼決標就應依照該訂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進行。其次,如果招標文件並未訂明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那麼在超過底價的情況下決標,或者廢標的情況下,則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及第 54 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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