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以下方式之一辦理,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如果優勝廠商只有一家,則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如果優勝廠商有兩家以上,則依照優勝序位進行議價,從最優勝者開始,按序依次進行議價。但如果有兩家以上廠商處於同一優勝序位,則以標價較低的廠商優先進行議價。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當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進行議價及決標時,若優勝廠商只有一家,則可以直接進行議價。例如,某機關在選擇工程管理廠商時,經過評選後只有一家公司獲得最優勝,機關可以與該公司進行議價。若優勝廠商有兩家以上,則根據優勝序位進行議價。例如,某機關在選擇工程管理廠商時,經過評選後有兩家公司獲得最優勝,根據標價比較後確定其中一家公司的標價較低,機關可以先與該公司進行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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