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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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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的規定,機關在評選優勝廠商時,不限定只能選擇一家廠商。該條還提到評選的作業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評選的規定。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的規定,評選最有利標時應按照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的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進行綜合評選。價格或其與其他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可以作為單獨評選的項目或者決標的標準。根據該條第4項的授權,政府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使用總評分法進行採購評選的情況下,應按照總評分最高並經過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的廠商為最有利標。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7年6月12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設定了兩種進行採購評選的方式,分別是將價格納入評分和價格不納入評分。如果價格納入評分,則根據評審標準計算出總評分,最高的廠商即為最有利標。如果價格不納入評分,則先綜合考慮其他評選項目的得分,然後再參考價格因素,最終以整體表現最優的廠商為最有利標。 這種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進行評選的方式,適用於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中所提到的評選作業。這樣的評選方式可以確保在評選最有利標時,能夠全面考慮廠商的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和價格等因素,以選擇最具優勢的廠商進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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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