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案管理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機關在進行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的評選時,需要先審查廠商的資格文件。若廠商的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則其他部分不予審查。機關在評選結果後需要通知未獲選廠商並清楚說明不獲選的原因。 相關資料來源: -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內政部公告,2015年11月9日修正公告。 - 台灣地方法院判決書,2017年1月3日作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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