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廠商,指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其他得提供專案管理之自然人或法人。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 條,該辦法中所指的廠商包括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以及其他能夠提供專案管理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這些廠商可以是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機構或個人,例如建築師、工程師或具有工程專業知識的公司或專業顧問。這些廠商在工程委託項目中扮演著專案管理的角色,負責項目計畫、執行和監督等工作。依據該法規,機關在進行工程委託時,可以選擇適當的廠商來提供專案管理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