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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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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辦之專案管理,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十二條所定方法之一計算外,並得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當機關委辦專案管理的廠商在部分完成工程的情況下接手時,除了按照第十二條所定的方法計算剩餘未完成部分的服務費用外,還可以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的費用。 參考資料: 機關辦理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

  • 委辦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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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委辦之專案管理,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十二條所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