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辦之專案管理,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十二條所定方法之一計算外,並得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
根據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當機關委辦專案管理的廠商在部分完成工程的情況下接手時,除了按照第十二條所定的方法計算剩餘未完成部分的服務費用外,還可以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的費用。 參考資料: 機關辦理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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