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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28 條

災區居民如因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依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禁治產。並應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為禁治產人之利益,選定或改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限制。 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就禁治產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或改定其管理之方法,並得命監護人代理禁治產人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法務部及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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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28 條,當災區居民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時,法院可以根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宣告該居民為禁治產人。法院應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為禁治產人的利益選定或改定適當的監護人,並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限制。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一條法規的立意是為了保護災區居民的權益,以防止他們因為心理狀態的影響而處理不好自己的事務。這個條例給予法院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下,可以宣告某個人為禁治產人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責任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選定合適的監護人,並且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的限制。 此外,根據這個法規,法院也可以根據聲請權人的要求,對禁治產人的財產全部或一部分進行另行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並且可以命監護人代表禁治產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信託管理方法的制定,由內政部與法務部、財政部協商確定。 最後應注意的是,以上回答僅為簡要解說,需要查閱法律相關資料以獲得更詳盡、準確的法規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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