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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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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3條,如果訴願人住在大陸地區,則其在途期間為三十七日。這表示訴願人在提交訴願前往訴願機關所在地的行程中,有三十七天的時間可以計算在法定期限內。舉例來說,如果訴願人在提交訴願前往訴願機關所在地的途中花了十天,則這十天不會被計算在訴願的法定期限內。

  • 訴願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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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3 條規定:「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