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3條,如果訴願人住在大陸地區,則其在途期間為三十七日。這表示訴願人在提交訴願前往訴願機關所在地的行程中,有三十七天的時間可以計算在法定期限內。舉例來說,如果訴願人在提交訴願前往訴願機關所在地的途中花了十天,則這十天不會被計算在訴願的法定期限內。
- 訴願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