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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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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當離島建設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資金及權益解繳國庫。這表示基金在結束時,任何剩餘的資金和權益都應該歸還給國家的庫房。這保護了國家的財產權益並確保基金的運用是依法進行的。 例如,如果離島建設基金在其運作期間獲得了超過所需的資金,則這些額外資金應該被解繳至國庫,以供其他國家事務或開展其他計劃使用。這項規定確保了基金在結束時的財務清算和確保資源的適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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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