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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0.30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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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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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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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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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2.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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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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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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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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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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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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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10.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