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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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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該基金會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需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若副召集人也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人。 範例:假設一個離島建設基金的召集人因病無法出席會議,副召集人也因事情無法到場。在這種情況下,出席委員將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人,代表召集人主持並主持該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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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