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根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該基金會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需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若副召集人也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人。 範例:假設一個離島建設基金的召集人因病無法出席會議,副召集人也因事情無法到場。在這種情況下,出席委員將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人,代表召集人主持並主持該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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