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依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離島建設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這意味著離島建設基金是特殊用途的基金,用於支持和推動離島的建設事業。根據預算法,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都需要編列預算並由行政院負責監督。該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有效的財務管理,以實現離島建設計劃的目標。 例如:假設有一個離島建設基金,該基金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根據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基金申請並獲得預算,以支持該離島的建設工作,如道路建設、環境保護等。該基金的使用需要經過行政院的審議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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