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需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該管理會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選聘相關機關代表及相關人員兼職擔任。具體人數範圍是十一人至十五人。 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直接相關的範例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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