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幾項: 1. 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2. 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之經費之補助。 3. 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4. 管理及總務支出。 5. 其他有關支出。 其中,根據第2項,第一款的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的項目為優先。這意味著如果有離島開發建設計畫需要補助、貸款或投資,首要考慮的是是否符合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的項目。 這些資訊來自《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身,該法規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由行政院公布,並於101年12月31日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