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0-1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條的釋義: 1. 根據第1項,欲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必須經過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才能經營銷售貨物給旅客,供其攜出離島地區。 2. 根據第2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的貨物,必須按照關稅法的規定,辦理保稅進儲,即將這些貨物存放在保稅倉庫中。 3. 根據第3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的貨物,免徵營業稅,即營業稅稅率為零。 4. 根據第4項,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從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的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給旅客,並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則該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5. 根據第5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和銷售給旅客的保稅貨物,除了藥品和醫療器材外,可以不用中文標示。 6. 根據第6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的貨物,如果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給旅客,並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那麼該貨物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7. 根據第7項,關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銷售限額、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8. 根據第8項,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關於申請、變更或換發登記、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和其他規定的辦法,海關可以警告,並在限期內改正,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如果連續三次未能完成改正,可以被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9. 根據第9項,如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給旅客的貨物的數量或金額超過第4項和第6項限額,那麼旅客必須按照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和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並且在付清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和營業稅之後,才能攜出離島地區。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離島建設條例》。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前二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立法理由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得適用設置免稅購物商店之相關規定。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第四項與第六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六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五項。 二、依本條例所定免稅購物商店所經營販售之進口貨物屬保稅貨物,業者與國外廠商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應稅商店有別;復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期限為二年,逾二年者僅能退運或銷毀,倘貼上中文標示將無法退運,嚴重影響業者營業利潤。 三、配合新增第五項,以下各項依次遞移。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得適用設置免稅購物商店之相關規定。
一、增訂第五項。 二、依本條例所定免稅購物商店所經營販售之進口貨物屬保稅貨物,業者與國外廠商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應稅商店有別;復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期限為二年,逾二年者僅能退運或銷毀,倘貼上中文標示將無法退運,嚴重影響業者營業利潤。 三、配合新增第五項,以下各項依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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