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關於離島地區的營業稅和關稅免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和琉球地區的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的貨物,以及在當地提供的勞務,都可以免徵營業稅。這意味著這些地區的營業人在這些交易中不需要支付營業稅。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和琉球地區的營業人進口並在當地銷售的商品,也可以免徵關稅。而這些免稅項目和實施辦法,則由財政部制定。這意味著在這些地區從進口到銷售的商品,不需要支付關稅。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民國102年1月15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60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貨物交易或勞務提供可免徵營業稅,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貨物交易或勞務提供可免徵營業稅,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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