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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0 條(離島之營業稅及關稅免稅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2.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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