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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10離島之營業稅及關稅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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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2. 2.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關於離島地區的營業稅和關稅免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和琉球地區的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的貨物,以及在當地提供的勞務,都可以免徵營業稅。這意味著這些地區的營業人在這些交易中不需要支付營業稅。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和琉球地區的營業人進口並在當地銷售的商品,也可以免徵關稅。而這些免稅項目和實施辦法,則由財政部制定。這意味著在這些地區從進口到銷售的商品,不需要支付關稅。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民國102年1月15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60

立法沿革 2

(0890321 制定)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修正)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貨物交易或勞務提供可免徵營業稅,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 營業稅名詞
(08903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修正)

增列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貨物交易或勞務提供可免徵營業稅,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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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離島建設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