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1條之規定,有以下幾點值得釐清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 根據該項規定,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應在不妨礙國防和離島軍事安全的原則下,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同時應隨時檢討和改進不合時宜的軍事管制措施。 這意味著駐軍或軍事單位應主動參與並支持離島各項建設,同時應持續評估現有的軍事防務措施,以確保其適應當前的需求。然而,在進行這些檢討和改進時,必須始終遵守國防和離島軍事安全的原則。 2. 第二項規定: 根據該項規定,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和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具體的配合離島建設和發展的措施。 這表示行政院應組織相關方面的會議,定期檢討和討論配合離島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措施。這些會議的參與者包括國防部、其他相關部會、當地的民意代表和社會人士。會議的目的是提出具體的行動方案,以促進離島的建設和發展。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民國89年3月21日立法通過,民國89年4月5日公布實施) - 行政院國軍事務主管部會網站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B58F14975029E34A&topn=FB8621D1A2F2B0AA")
國防部應配合離島開發建設計畫減少離島軍事管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離島駐軍或軍事單位,在不妨礙國防及離島軍事安全之原則下,應積極配合離島各項建設,並隨時檢討其軍事防務,改進各種不合時宜之軍事管制措施。 為辦理前項事項,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國防部及相關部會、當地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舉行檢討會議,提出配合離島建設與發展之具體措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軍方應配合離島各項建設,隨時檢討軍事管制措施。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相關部會與離島地區民意代表等舉行檢討會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明定軍方應配合離島各項建設,隨時檢討軍事管制措施。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應每年定期召集相關部會與離島地區民意代表等舉行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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