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規定了有關國民義務教育費用的補助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學生的書籍費和雜費將由教育部編列預算進行補助。而根據第2項,由於某些離島地區並無學校,因此有必要讓學生前往台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接受義務教育。這種情況下,學生往返的交通費將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但對於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離島的學生,可以使用該交通費支付留宿在學校所在地區的必要生活費用。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5) - 教育部補助離島學生讀書費 (https://www.edu.tw/bantw/n_e2/e2_a2.php?subject=0016)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立法理由明定對在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相關補助。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對在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相關補助。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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