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規定了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申請介聘的要求和限制。根據該條例,離島地區的初聘教師必須實際在該地區服務滿六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的學校。實際服務年限是指除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的時間之外,在現職學校的實際服務年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離島地區的學生能夠得到良好的教育資源,同時也對初聘教師的服務年限有一定的要求。 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離島建設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以及我們所提供的上下文中的相關資訊。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內容,並沒有提供更多關於這個法規的具體細節,因此我無法進一步提供其他範例或解釋。如果您需要更多的資訊,建議您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立法理由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修正原條文。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三、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 四、增訂第二項之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修正原條文。
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三、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 四、增訂第二項之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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