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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2-1 條(離島教師申請介聘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2.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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