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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3 條(醫療補助及獎勵與長期照護機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2.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3.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4.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5.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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