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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13醫療補助及獎勵與長期照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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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2. 2.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3. 3.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4. 4.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5. 5.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以下是對該條逐條的釋義: 1. 針對醫療補助及獎勵與長期照護機制: - 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的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以及其他醫事機構,以解決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 - 行政院應指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以吸引專科醫師前往離島地區服務。 2.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65歲以上的離島居民享有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資格。 - 由於離島地區特殊的經濟狀況,中央政府將編列預算來支援這些居民支付保險費。 3.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 當離島地區有需要緊急就醫的病人,以及陪同其的醫護人員,需前往臺灣本島就醫時,其往返交通費用將由中央政府負擔。 4.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 需要接受長期照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和老人,中央政府將編列經費來提供補助。 5.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中央政府為了維護離島地區老人的尊嚴和健康,應提供老人每兩年一次與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相同的項目之體檢。 - 若離島地區老人健康檢查費用超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的補助金額,中央政府將編列預算來提供補助。 參考資料顯示,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離島居民的醫療需求和長期照護服務,並提供相應的補助和獎勵機制。這些措施旨在解決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並確保老人的健康和尊嚴。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與上述法規有關,因此在此無法舉出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5

(0890321 制定)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立法理由明定對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及對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急、重病病人之往返交通費用,應由行政院衛生署加以補助。

(0980112 修正)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鑒於提升地區醫療服務水準,非僅靠醫師即足以完成,尚需其他高水準之醫事人員協(輔)助,方能共同提升地區之醫療水準。    (二)為擴大補助對象,鼓勵醫事人員前往離島開業,爰參照菸酒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將「醫療機構」放寬為「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以補足離島地區醫事人力,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三)得申請開業登錄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00603 修正)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離島居民對本土醫療之信任感,降低高成本高風險之空中後送機制,有必要將獎勵補助措施,擴及至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   二、現中央政府僅補助急重症病人送往台灣本島之往返交通費用,忽略離島縣市境內尚有離島,居住於離島中離島之居民更需要政府協助,對於醫護陪同人員亦應一視同仁。   三、離島人口外移嚴重,人口結構嚴重扭曲,老人比例明顯偏高,但離島縣市財政拮据,為照顧需接受長期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有必要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並獎勵民間經營長期照顧機構,讓老有所終。

(1011221 修正)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多年來,我國離島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只有地區醫院,醫療資源長期短缺,居民重大傷、病均依賴後送至台灣本島,屢屢延誤就醫黃金時機,但政府對離島地區居民卻課以等同於台灣本島居民的昂貴健保費,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   二、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離島地區六十五歲以上居民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1020111 修正)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理由為補正立法疏漏,爰修正本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老人福利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321 制定)

明定對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及對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急、重病病人之往返交通費用,應由行政院衛生署加以補助。

(0980112 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鑒於提升地區醫療服務水準,非僅靠醫師即足以完成,尚需其他高水準之醫事人員協(輔)助,方能共同提升地區之醫療水準。    (二)為擴大補助對象,鼓勵醫事人員前往離島開業,爰參照菸酒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將「醫療機構」放寬為「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以補足離島地區醫事人力,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三)得申請開業登錄之醫事人員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00603 修正)

一、為提升離島居民對本土醫療之信任感,降低高成本高風險之空中後送機制,有必要將獎勵補助措施,擴及至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   二、現中央政府僅補助急重症病人送往台灣本島之往返交通費用,忽略離島縣市境內尚有離島,居住於離島中離島之居民更需要政府協助,對於醫護陪同人員亦應一視同仁。   三、離島人口外移嚴重,人口結構嚴重扭曲,老人比例明顯偏高,但離島縣市財政拮据,為照顧需接受長期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有必要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並獎勵民間經營長期照顧機構,讓老有所終。

(1011221 修正)

一、多年來,我國離島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只有地區醫院,醫療資源長期短缺,居民重大傷、病均依賴後送至台灣本島,屢屢延誤就醫黃金時機,但政府對離島地區居民卻課以等同於台灣本島居民的昂貴健保費,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   二、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離島地區六十五歲以上居民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1020111 修正)

為補正立法疏漏,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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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條例第 13 條規定:「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離島建設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