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4條,離島地區的用水及用電費率應與臺灣本島平均費率相同。若因依此費率收費導致營運單位產生合理虧損,該單位可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撥補預算。然而,蘭嶼地區的住民使用自家住宅的用電費用應該免除。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離島地區的用水和用電費率公平合理,並確保營運單位能夠持續營運,在必要時獲得撥補預算。 相關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 80 年 12 月 2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21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離島用水及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 二、參考目前福建省政府編列之對金馬地區用水補貼經費編列情形,規定離島地區之用水、用電因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致其營運單位所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以資明確。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立法理由增訂但書蘭嶼地區用電費用免收的規定,係基於達悟族人特別犧牲而給予的合理補(賠)償。
一、明定離島用水及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 二、參考目前福建省政府編列之對金馬地區用水補貼經費編列情形,規定離島地區之用水、用電因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致其營運單位所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以資明確。
增訂但書蘭嶼地區用電費用免收的規定,係基於達悟族人特別犧牲而給予的合理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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