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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4 條(用水、用電費率之收取及營運虧損撥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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