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5條規定,進行離島開發建設的財源來源主要是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如果預算不足,則可以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提供補足。這表示在進行離島開發建設時,首先會從中央政府的預算中撥款,如果需要額外資金,會使用離島開發建設基金進行補足。相關政府預算和基金的使用需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的規定和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國內某個離島需要進行道路建設,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5條,當地政府可以提出申請並經過中央政府審核後,中央政府會根據預算情況編列專款來支持該建設計畫。如果該建設計畫所需資金超出預算,就可以從離島開發建設基金中取得額外的補助款項來支應該建設計畫。這樣可以確保離島開發建設的進行不會因為預算不足而受到限制。
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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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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