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5-1條,該條規定了對外交通費用的補貼。具體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中央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來補貼離島地區居民與台灣本島間的對外交通費用。如果是補貼票價,則補貼金額不得低於票價的30%。 2. 該條第二款規定,票價補貼的具體辦法由交通部擬訂,並提交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5) -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交通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tc.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8)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已於九 十八年修正通過連江縣居民搭乘航空器由中央政府補貼,基於平等原則應統一修正之。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已於九 十八年修正通過連江縣居民搭乘航空器由中央政府補貼,基於平等原則應統一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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