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該條旨在加速離島建設,並規定了離島建設基金的來源和管理辦法。根據該條第1項,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而其來源包括中央政府預算、縣(市)主管機關預算、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的捐助、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以及其他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離島建設基金的總額是根據上述來源的累加。至於離島建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依法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辦法和細則將由行政院進一步制定和規範。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佰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1.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2.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3.基金孳息。 4.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5.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條之二,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收入來源為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新增第十條之二,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收入來源為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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