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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16離島建設基金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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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2. 2.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該條旨在加速離島建設,並規定了離島建設基金的來源和管理辦法。根據該條第1項,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而其來源包括中央政府預算、縣(市)主管機關預算、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的捐助、觀光博弈業特許費以及其他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離島建設基金的總額是根據上述來源的累加。至於離島建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依法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辦法和細則將由行政院進一步制定和規範。

立法沿革 2

(0890321 制定)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參佰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1.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2.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3.基金孳息。   4.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5.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修正)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條之二,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收入來源為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3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修正)

配合新增第十條之二,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收入來源為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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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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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條例第 16 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離島建設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