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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6 條(離島建設基金之來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2.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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