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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7 條
(補助辦法之擬訂)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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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
主管機關
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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