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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 17 條(補助辦法之擬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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