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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18兩岸通航之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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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為了促進離島的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可以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航班。根據該條例,台灣地區的居民經過許可後,可以使用相關的入境證件,通過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從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而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的限制。該條例的具體執行辦法將由行政院制定。 範例:例如,如果台灣地區的居民經過許可後,持有相關的入境證件,可以在試辦地區搭乘航班直接進入大陸地區,而不需要經過其他手續或受到其他限制。同樣地,大陸地區的人民也可以使用相關的入境證件,在試辦地區進入台灣地區,而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的限制。以上舉的例子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的規定,並且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立法沿革 2

(0890321 制定)

為促進離島發展,在台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不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7 修正)

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促進離島發展,離島先行試辦兩岸通航,台灣地區人民均得經許可後,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台灣地區。

  • 經查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08903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7 修正)

為促進離島發展,離島先行試辦兩岸通航,台灣地區人民均得經許可後,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台灣地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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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條例第 18 條規定:「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離島建設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