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197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公費合格教師按分發任教於離島地區,須依分發服務年限進行義務服務,申請介聘仍須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規定,又該規定「應服務 6年以上」應自離島地區學校「初聘」時起算,似難將「非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年數從寬認定併入離島地區學校之服務年數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陳行政院「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所定教師介聘服務年限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5 年 7 月 20 日發國字第 1050015022 號函。

二、按師資培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7 條規定:「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第 1 項)。前項契約書應記載... 分發服務年限...(第 2 項)。...」是貴會來函所附教育部 105 年 7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79169 號函,係就公費合格教師於臺灣本島地區分發任教 3 年後,於103 學年度至離島地區繼續完成公費生義務服務年限,其於臺灣本島地區之服務年資可否作為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之申請介聘服務年數之疑義。經查,公費生應於受領公費前,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載明分發服務年限等事項,而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係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所為之特別規定,就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另行規定其他要件,此與行政契約之約定內容分屬二事,從而,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為公費合格教師(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其按分發任教於離島地區,除須依行政契約所定分發服務年限進行義務服務外,其欲申請介聘仍須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合先陳明(本部 104 年 7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403508210 號函參照)。

三、次按,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規定:「... 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 6 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依其文義觀之,該條規定「應服務 6 年以上」應自離島地區學校「初聘」該教師時起算,且參照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所謂「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從而,似難將該教師服務於「非離島地區學校」之服務年數從寬認定併入離島地區學校之服務年數(本部 104 年 7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403508210 號函參照)。另前揭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係自 102年 12 月 13 日起發生效力(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而本件公費合格教師於 103 學年度始至離島地區學校任教,自應適用「應服務 6 年以上」之申請介聘要件,以符上開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本旨並維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益。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5035119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