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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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應設有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這個審議會的成員中,應該至少要有一位具有原住民族教育專業的學者專家。如果有必要的話,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學校或相關的機關來辦理這項考試。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確保教師資格考試的審議過程中,能夠有專業的人士參與,特別是針對原住民族教育的專業領域。這樣做可以確保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正性與專業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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