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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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應設有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這個審議會的成員中,應該至少要有一位具有原住民族教育專業的學者專家。如果有必要的話,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學校或相關的機關來辦理這項考試。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確保教師資格考試的審議過程中,能夠有專業的人士參與,特別是針對原住民族教育的專業領域。這樣做可以確保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正性與專業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681106 制定)
師範校、院課程應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應著重民族精神之涵泳、道德品格之陶冶、專業精神及教學知能之培養。
立法理由一、師範校院課程通常包含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三類,三類之比例視所培養教師之級別而定,小學教師培育機構重在教育專業科目,中學教師培育機構則以專門科目比例較高。 二、師範校院學生畢業後均充任教師,為人表率,其理想、態度、品格、行為對學生均發生深切之影響。是以師範校院課程應特別注重民族精神、品格道德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俾能育成健全之師資,而充分發揮言教、身教之效果。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辦理學生及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工作;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教育實習制度,明定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並規定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0910517 修正)
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辦理學生及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工作;其組織及員額編制,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後段加入「...及員額編制,...」等字。
(0910620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應事先訂定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及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標準,並統計其未來師資之需求,作為招收公費生名額之依據,以解決目前公費生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教育主管機關卻無法分發或分發至非相關科系之困擾。
(1060526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爰將原條文所定「資格檢定」修正為「資格考試」,並修正委員會為審議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一、師範校院課程通常包含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三類,三類之比例視所培養教師之級別而定,小學教師培育機構重在教育專業科目,中學教師培育機構則以專門科目比例較高。 二、師範校院學生畢業後均充任教師,為人表率,其理想、態度、品格、行為對學生均發生深切之影響。是以師範校院課程應特別注重民族精神、品格道德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俾能育成健全之師資,而充分發揮言教、身教之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教育實習制度,明定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並規定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後段加入「...及員額編制,...」等字。
中央主管機關應事先訂定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及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標準,並統計其未來師資之需求,作為招收公費生名額之依據,以解決目前公費生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教育主管機關卻無法分發或分發至非相關科系之困擾。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爰將原條文所定「資格檢定」修正為「資格考試」,並修正委員會為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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